校内各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(境)审批管理工作,根据《吉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(境)审批与管理规定》(校发〔2018〕312号),现就加强因公临出国(境)审批管理工作相关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,请各单位高度重视,严格贯彻执行。
1.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(境)前须在“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(境)任务申报系统”(以下简称“系统”)中申报,如事后申报,将不予以审批。
2. 出访期间须按审批的目的地及天数执行出访任务,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,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。未经报批,不得前往审批外城市及其他“申根国家”和互免签证国家,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天数。
3. 出访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出访任务、地点及天数,需及时在系统上申报审批,如不申报,归国(境)后不再予以审批及报销。
4. 严禁以学术交流名义变相公款出国(境)旅游、探亲及办理其他因私事务,如发生此类情况,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,并依规依纪惩处。
5. 申报时务必要详细注明费用负担方式,使用校内经费的,要如实填报经费名称、经费号码和经费项目负责人。
6. 按国家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,赴国(境)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。赴国(境)外前应当办理相关保险。
7. 教职工在出访结束归国(境)后,应在7天内将持有的因公证件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,如不上交,将停止办理以后因公出访的一切手续;归国(境)后应及时在系统内上传出访总结报告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吉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(境)审批与管理规定
国际合作与交流处
2025年5月6日